2020-04-09 14:04:00 公务员考试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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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导读】华图宁夏公务员考试网同步未知发布:2020宁夏公安招警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: 监视居住,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!如有疑问请加【2022宁夏公务员考试微信客服】 ,更多资讯请关注宁夏华图微信公众号(ningxiaht),宁夏公务员咨询电话:0951-6028571/6027571 18295188220,微信号:HT15202602573 本文地址:http://guyuan.huatu.com/2020/0409/1526970.html
花开花谢,备考不停。下面是宁夏华图整理的2020公安基础知识备考: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之监视居住,希望大家参考学习。
1.监视居住的条件:(1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(2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(3)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;(4)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,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;(5)羁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。
2.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:
(1)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,无固定住处的,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。
(2)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。
(3)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。
(4)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。
(5)不得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。
3.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监视居住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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